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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
下列收养关系会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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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养育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可以消除,与出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可以自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恢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专家解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的选择,可以在入职前一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的补偿,一年以上未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就要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搜集劳动者不签合同的有利证据,可以通过寄快递,在封面一定要写明大概内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证据。如果相关资料寄不到劳动者手中,此时就要看劳动者提供的详细资料真实度,如果是按照劳动者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寄过去的,其最终怎人归属于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就可以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应对策略】 1、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选择; 2、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情况; 3、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 4、劳动者的详细资料的搜集及责任的归属。
事实收养关系的公证效力如何?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你应该提到不同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一般来说,只要合法取得书证,就有能力作为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也就是说,任何知情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但对于这些书证,在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应当依法充分考虑书证的性质、文件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等。,并进行选择和比较,独立判断其证明力和对待证明事实的证明程度;在证据的形式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达到一个没有合理怀疑的内,形成对待证据事实的坚定证据。二、区分书证的性质:1。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根据职权制作的证明为公文书证。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不合适的形式或强有力的相反证据,则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确定亲属关系的依据。注:(1)证明出具的主体,应为公法人;(2)应按职权出具;(3)有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遵守格式,有缺陷的,应当要求补正或者核实。属于公文书证的常见亲属关系证明有:公证机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福利收养机构出具的孤儿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军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亲属证明;县级以上党务部门出具的党员干部亲属证明等。,都是完整的公文证明。比如村委会、申请人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等公法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很难按职权出具,应当由其他材料证明核实。2、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应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对于大型管理机构齐全或具有社会管理职责和企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其保卫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果形式和内容没有错误或毫无疑问,可视为公文。小型管理机构不全的,应当由其他材料证明和核实。说到底,这种类型在形式上并非真正的公文书证。三、其它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则完全属于私人文件,应综合其它证明.证人证言并核实确定其证明力。第三,审查文件的形式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性:1。上述有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遵守格式;形式不足的,应当要求纠正或者核实。2、充分理解文件中文字表达的准确含义,避免因句子表达不完善或多义而导致的判断失误,错过近亲属;比如只有一个儿子和只有上述一个孩子的表达明显不同。总而言之,应在正确认识各种书证的性质(证据法上的属性)的基础上,围绕待证事实,才能正确、恰当地判断其证明力,从而获得证明对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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