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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代表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也需...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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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登记机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 2、一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下列收养关系会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八周岁而收养的等。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养育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可以消除,与出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可以自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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