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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在: 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 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3、不得利用...
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 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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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 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4、不得泄露国家、不得披露商业秘密。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指人们拥有私下或公开发表任何意见的权利,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恶法管制。言论自由包括充分的表达自由、创作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批评自由、接受或拒绝批评的自由、说错话的自由等等。言论自由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人,就天生拥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得削减。言论自由也是普世价值,属于“基本权利”,是人类共同的底线。 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 (1)公民有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既包括政治、经济方面内容,又包括对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 (3)言论自由可采取多种表达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可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等传播媒介; (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权利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合理限制。其限制主要是主观上善意和客观上无害性,有害于国家或社会利益、损害他人权利或侮辱他人的各种言论均属禁止之列。
一、明确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重要性 协调网络言论自由与人格权冲突的需求 网络言论在反腐、维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很多网民在网上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在网络言论与人格权冲突频发的状况下,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重点就应当放到协调网络言论与人格权的关系上。在良好网络伦理的基础上,法律限制言论不宜太严。法律的态度应该是:第一,对于政府的公共事务允许自由评价;第二,对于公众人物,凡是与其公职相关的事件,可以自由评论,不以诽谤追究。作为网民,则应自觉建立好的网络伦理基础。 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规范网络言论,对维护国家的民主程序以及宪法秩序而言,十分必要。然而,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上还存在一些缺憾。 三、完善网络言论合法与违法边界标准的建议 国家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宪法和法律就是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行为标准和依据;网络空间虽号称“第五空间”,亦不能拥有超越国家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界定法律边界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它的价值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不可避免地跟社会追求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他们的关系就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论自由应遵循法律边界。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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