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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恶意拖欠工资的赔偿问题

2024-12-04
针对存在克扣或无理延迟发放员工薪资行为的雇主企业,除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外,还须额外增加相当于所欠薪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勒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用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所需的经济补偿,并在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要求其补足差额部分。若逾期仍未支付相关应付金额,劳动行政部门将有权责令雇主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之间的比例,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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