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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2、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
1、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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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双方所签的合同有效时的纠纷处理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那么,就不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2、被拆迁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赔偿时的纠纷处理被拆迁方不要现在的营业房而要求赔偿,按《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除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的规定,房产商只能按被拆迁方被拆迁时的房屋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作价补偿,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的纠纷处理如果房产商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若房产商交付的营业房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朝向、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使被拆迁方通过拆迁安置获得该营业房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仅从房屋价差补偿,不能弥补今后经营的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房产商的违约属根本性违约,故被拆迁方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解除。即便是房产商的违约系他人的行为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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