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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房屋抵押人清偿债务,注销房屋抵押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
要么要求卖房者提供担保要么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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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抵押,常见的是原房主通过贷款购房的房屋,在贷款还清前,房屋是抵押给银行的除此之外,也有房屋所有权人因个人债务等其他原因,将房产抵押给其他人 所谓解抵押,简单来说是指有贷款的房子,在产权交易中心有登记,此时房子某些权利受到限制(如出售)当你把贷款还完了,可以去银行拿到贷款还清证明,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抵押登记,这个过程称之为解抵押
抵押房产能否买卖事实上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一)在还款期未到之际即先行偿还解除抵押由原业主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注销抵押登记,如此,原业主就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即可按照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完成交易。此方法的优点是,买方支付房款是在房东取得完全产权之后,对买方而言钱的安全度比较高。缺点是,还贷的钱完全由房东筹,这就要求房东必须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且不能使用买方的首期房款参与还贷,对卖方而言不是好的解决方案。(二)办理转按揭双方签订房地产之后,双方共同向原业主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筹措钱提前还贷,没有融资的压力,而是将房东原有的还贷义务转由买方承受,经过变更抵押登记,将抵押人从房东变更为买方;缺点是,转按揭手续较为繁复,且不是一切银行都有这项业务,而若买方需要到另一家银行办理贷款,则会出现跨行转按揭的问题,操作起来比较繁琐。(三)替原业主提前还贷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将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专项用于帮助房东归还贷款余额。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利用了钱的流动价值,盘活了买方的首期房款,双方合力解决了交易的大障碍;缺点是,买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风险,若原房主利用买方的钱帮他还贷,进而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再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后逃匿,买方既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又使得首期房款血本无归,到那时,只能经过另外的法律方法追讨,就被动了。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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