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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的资金暗中撤回,却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违法行为,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1...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如何界定?资本是公司的血脉,是公司的动力之源、效益之泉,抽逃出资则会严重侵蚀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此,公司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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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股东的出资,在该笔出资的所有权从公司转为股东个人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真实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账册、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其工作底稿等。 同时,在对于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时,司法实践中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真实的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商企字[2002]第180号)对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以债权债务抽逃公司的出资时就应当证明该笔债权债务是虚构的,并非实际存在。 2、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所谓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的对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时,如公司合并、延长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等,对该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此时,股东收回其出资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自行公布的年报或到设立登记的工商局查询公司原始档案,通过信息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按照认缴出资额及期限履行了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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