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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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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依据党的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而制定的,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二是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从执行情况来看,产生了一定效果,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的报告并不尽如人意。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问题上存在着若干认识误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中国共产党对其领导干部的要求,是社会公众对为自己服务的公职人员的要求,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隐私权是针对普通公民的与公共利益不相冲突的事项而言的,领导干部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当然应该保护,但作为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事项,如财产、从业、投资情况,极容易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解说】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持有股份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是新增加的内容,但是实质上是禁止经商办企业行为,只是单独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列为一项,加以强调,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行为更加警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合股经商办企业,是第(一)项规定禁止行为的变相方式。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就是参与了该非上市公司(企业)的经营,可以说其股份或者证券的升值与否都关系着持有者的经济利益。为了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升值,党员领导干部必然会牵扯一部分精力,有的甚至还会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为公司(企业)发展谋求机会。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安心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违背职务的廉洁性,参与公司经营运作,公私不分,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冲突。因此,《廉政准则》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单列为一项,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警钟。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处级,有对应的职称。比如州长啊县长啊。退出现职,就是不干州长县长了,但是还没有退休,成了没有缉沪光疚叱狡癸挟含锚领导职务的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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