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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第十四条内容

2022-09-10
市、州及直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组织检查,加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进行检查,加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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