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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确立了在诱惑侦查中禁止使用犯意引诱方式。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如主动对吸食毒品的人员进行...
1、诱惑侦查,即诱饵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用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2、诱惑侦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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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伪证或者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有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这是可以轻判甚至无罪的。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对具有特情引诱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犯意引诱的特殊性进行了充分考虑,提出了慎重量刑的意见,应当说,这是在目前司法现状下采取的一种折中的方法。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诱惑侦查”本来是国家为了有效抗制一些具有隐蔽性、严密组织性、严重社会危害性等犯罪的一种不得已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带来的危害超过了打击犯罪保卫社会的利益,从程序上看它是非正义的,所以应当从法律评价上对其加以否定和谴责,而对被引诱的行为人从宽处理,特殊情况下可按无罪论处。具体到案件本身,需要考虑具体的案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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