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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犯罪销赃地。在上述任何地点发现犯罪事实存在,需要立案时,均由发现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但是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2、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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