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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审判中的地区管辖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由A地管辖。但AB两地有争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两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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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管辖一般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普通管辖进一步分为等级管辖、区域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学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等,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和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一般都是采取由犯罪实施地管辖的基本模式。这样有利于案件侦破。一、犯罪实施地管辖原则:所谓的“犯罪实施地”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地址,也就是上述问题中所称的案件“发生地”。犯罪嫌疑人在哪里实施的犯罪,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管辖。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一)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事件的无期徒刑、死刑事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要求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得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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