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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
设施农业用地可以用在非农建设,但是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用地转非农建设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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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地建设能用设施是可以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首先需要签订用地协议,由农业用地主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其次,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备案后,要定期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一)明确设施农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同,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op2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建设农业设施时,经营者应制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建设农业设施占有农地的,无需办理农地转换审查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有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审查的附属设施占有耕地的,经营者有责任按照占有补充的要求补充占有的耕地。(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根据农业相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耕地占有和破坏原则,指导设施建设标准,科学制定各种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用地标准。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的规模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的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3)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和各种农业园区,建设永久饮食、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级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确实需要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于设施农业项目的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应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沙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不占用基本农地。确实需要占有耕地的,尽量占有劣质耕地,不要滥用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设施农用地严禁用于非农建设。 1、以农业为依托的酒店、农家乐、庄园、农业开发园区必须严格按建设管理执行土地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2、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级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3、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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