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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定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2021-10-27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一)明确设施农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同,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op2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建设农业设施时,经营者应制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建设农业设施占有农地的,无需办理农地转换审查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有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审查的附属设施占有耕地的,经营者有责任按照占有补充的要求补充占有的耕地。(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根据农业相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耕地占有和破坏原则,指导设施建设标准,科学制定各种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用地标准。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的规模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的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3)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和各种农业园区,建设永久饮食、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级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确实需要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于设施农业项目的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应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沙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不占用基本农地。确实需要占有耕地的,尽量占有劣质耕地,不要滥用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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