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制职工适用《劳动法》,其余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事业单位休假制度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办法同时规定,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产假15天;多胞胎,每1个婴儿,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目前我国关于基础产假的法律规定。2.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计生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这一一般规定,各地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目前已出台的地方规定中,产假延长时间最少的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海南新规定中的产假天数则增加较多,增加了三个月。而吉林、重庆、北京在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对产假的规定弹性较大。吉林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重庆规定,女职工原来享有的98天产假增加到128天,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北京明确,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其中,吉林和重庆还明确,产假延长期间月工资按不低于原工资的75%发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09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752人已浏览
8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