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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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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可以知道: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的部分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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