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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安抗辩权的内容

2022-07-11
一般买卖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在没有确切的证据的情形下,以逃避债务,不要轻易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保留好平时业务往来的一些凭证,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抽逃资金,合同,对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商函、延期付款请求等资料,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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