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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4)...
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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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企业单位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资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示有关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等相关证件资料,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证件等申请资料,应即时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退回登记申报资料等,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申报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信息、职工信息、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地建立起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档案。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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