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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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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有: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成立的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或者单位印章。此外还有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如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定期向个人发放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等。 《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确保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保经办机构了解缴费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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