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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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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一、缴费单位登记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注: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了社保登记的缴费单位无需再到地税局办理缴费登记。 二、所需资料(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或签名。) 1、《社保缴费登记表(单位适用)》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须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单位公章,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 4、人其他资料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 三、办事流程办事步骤 第一步备齐资料,办理税务登记局办理地点:地税服务厅 第二步:办理缴费登记办理地点:地税服务厅 第三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地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33)备注:地税服务厅含地税社保厅及各办税服务厅。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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