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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施工分包,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和A一级通用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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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体不能够劳务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法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主体工程施工可以劳务分包吗?是不能够劳务分包的。不能劳务分包,但是可以劳务支持。在实际操作中,借用劳务支持的名义进行劳务分包的,太多了。第一位老师讲的估计应该是劳务支持。
1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 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的情况 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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