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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拆迁过程中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可能是对拆迁过程中行政部门的某一行政行为不服,也有可能是补偿协议纠纷,也有可能是强制拆除房屋问题。 不管是哪类纠纷,诉讼是与签约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就补偿问题提起,最终协商解决了,签订协议后,可撤诉,并按照协议约定领取补偿款; 如果就其他问题起诉,在其过程中就补偿达成一致了,可以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后继续诉讼,但是一般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签约、发放补偿款的约定是基于被拆迁人能够撤诉的,毕竟大部分的纠纷还是以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为源头的。 至于能不能拿到补偿款,只要是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了补偿协议,就必须就协议进行履行。领取补偿款的时间和方式也从协议约定。如果签订协议后,对方不履行补偿条款,可就协议履行问题提起诉讼。
如遇强制拆迁,可采取民告官行政复议和打官司行政诉讼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政府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只对执法部门或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意,可直接向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打官司。《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的,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遭遇非法拆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关于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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