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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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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进行严格监管。监管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必须注明适当的人、不适当的人、效果成分、标志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一致。
1、实行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有: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其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包括,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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