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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关系不大的。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金的领取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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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次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重庆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按照政府规定: 一类地区:渝中区、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北部新区; 二类地区:万州、黔江、涪陵、万盛、双桥、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 三类地区:梁平、城口、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 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每位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一类地区570元/月,二类地区540元/月、三类地区520元/月。
不能,失业保险是在你在单位离职一周之内由人事部门给你办理的过期就失效了何况是那么长时间了,再就是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通俗的来讲就是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才能领取失业金。 再就是建议你继续缴纳劳动保险如果么有单位你可以找人力资源公司挂靠从现在挂靠的公司办理离职不就可以了吗?失业保险是可以累积工龄的所以不用担心最低生活标准是只涨不跌的所以越晚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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