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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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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的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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