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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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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的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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