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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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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的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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