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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不能举证将导致其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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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院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指定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承担,使原告负担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如果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合理分配,就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平等,使当事人心理产生阴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1)一般规则: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按照现行成文法规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的具体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详细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撤销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变更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特殊规则:危险领域、盖然性、损害归属等理论是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案件的大量发生而出现的,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法律要件分类的一般规则不同,应采用例外规则,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推定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限制无罪人被误判有罪的可能性。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当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时,仍然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这种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中。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无法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无罪,而是从轻。另一种倾向是过度提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比如有人认为这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护人权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甚至有人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前不应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为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视为犯罪分子,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犯罪分子。这一理解显然有很大的偏颇。在世界上任何实施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事实上,无罪推定原则并非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其作用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来说,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当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明标准时,法院应当宣布被告人无罪。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虽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但他不同意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本规定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是刑事被告人,也不是公诉机关正式提出犯罪指控的对象。其次,这一规定只是道德要求,是立法者呼吁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措施。最后,本规定的内容不属于举证责任范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举证或者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判有罪。但根据上述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问题,甚至根本不回答问题,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判定有罪。可见,本条没有违反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二)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过程中,公诉方应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证明应符合法定标准。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自己无罪。换句话说,被告人不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只能质疑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即完成辩护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院也不能对被告人做出不利的判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还有操作层面的理由。公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由于公诉人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人,公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既然公诉人准备起诉,自然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他们承担举证责任是顺理成章的。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有两个原因:一是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守地位,不方便举证;二是被告人主张是否定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否定事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诚然,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但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不能仅仅因为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不利事实的认定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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