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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判离婚的情形是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法定具体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
既然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如何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成了一个难题,结合我国法律对于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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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判决一般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否判决离婚这一方面,法官一般会根据中规定的判断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来加以评判,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其次,如果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孩子的问题,法官会综合孩子的日常生活情况、孩子意愿、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等作出抚养权判归某一方的判决,同时判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一定的用。最后,如果判决离婚,还需要解决的分割问题。法官会根据财产的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判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根据是否有藏匿转移财产或者需要照顾妇女儿童情况,对一方所获得的比例作出少于或者多于50%的判定。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离婚抚养权这样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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