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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离婚诉讼管辖

2021-10-22
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区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原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被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被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被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原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被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由原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原告离开住所1年以上的2、被告失踪或宣布失踪的,由原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地址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受劳动抚养或入狱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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