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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
双方感情破裂想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是否离婚。那起诉两次不判离怎么办?根据《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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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管辖的法院是不同的,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很多当事人都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起诉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该法院具有管辖权,否则法院很可能会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网站进行深入了解。
起诉离婚后,原告反悔的,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一般而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会裁定准予撤诉让我们一起来看看:(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被强迫。(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前提出。一旦人民法院裁定允许撤诉,就不再继续审判,诉讼即将结束。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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