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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存放标的物。标的物不适合存款或者存款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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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如果该提前履行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可以拒绝提前履行。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一般由双方协商处理,只要不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提前履行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条规定:可以拒绝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成立留置权,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清偿期届满; 3、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统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此时,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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