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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有为债务人利益的,有为债权人利益的,也有为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对于前者,债权人不得随意请求履行,但债务人可以抛弃其期限利益,在约定的履...
1.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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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增加给债权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理由是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权力保护自己的期待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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