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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指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再决定是否购买的行为。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行为,其合同是以买受人之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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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在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的意思一致成立,但合同没有生效。只有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并经买受人批准,买卖合同才能生效。所以试用期买卖是一种有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受人认可的标的物是条件成就;买方不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根据试用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允许买方试用,买方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购买。在决定购买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与一般买卖相比,试用买卖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试用买卖约定买受人有权先试用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卖方没有义务让买方试用标的物;在试用交易中,卖方有义务在交易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用。在试用买卖中,卖方的这一义务不是履行行为,也不是一般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而是与买卖有关的卖方的独立义务。出卖人未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由其试用,否则试用合同无效。
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除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间内对标的物先行试用后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有关试用的内容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试用方式、试用地点、试用期间等,不具有试用内容的买卖合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不是试用买卖合同。 (二)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须待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之认可,始生买卖合同之效力。 (三)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试用买卖合同虽不具有买卖合同之效力,但有关试用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可以拒绝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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