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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指的什么问题

2021-12-01
试用买卖在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的意思一致成立,但合同没有生效。只有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并经买受人批准,买卖合同才能生效。所以试用期买卖是一种有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受人认可的标的物是条件成就;买方不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根据试用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允许买方试用,买方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购买。在决定购买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与一般买卖相比,试用买卖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试用买卖约定买受人有权先试用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卖方没有义务让买方试用标的物;在试用交易中,卖方有义务在交易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用。在试用买卖中,卖方的这一义务不是履行行为,也不是一般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而是与买卖有关的卖方的独立义务。出卖人未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由其试用,否则试用合同无效。

相关法规

根据《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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