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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分两种,一种是新设,一种是并购。 按照上海的要求来说,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分两个,一个是发改委,一个是商务委。 但是现在的发改委不允许...
1、省内各类企业如到已建交国家投资办企业,可直接向各地级市外经贸局申报,再由地级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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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内各类企业如到已建交国家投资办企业,可直接向各地级市外经贸局申报,再由地级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3、到未建交的国家投资、办企业的,需由外经贸部征得外交部同意后审批。 4、到港澳地区设立企业的,需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报外经贸部会港澳办审批。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境外投资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66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予以废止。
可参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外汇管理局发布)是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而制定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规定,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8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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