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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回答相关问题时介绍,201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逐项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对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9号令实施三年多来,境外投资快速发展,同时也呈现出一些新问题,比如,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如何补齐现行管理制度短板,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如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等等。 针对新问题新诉求,国家发展改革委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广泛吸纳各界意见建议,在9号令基础上形成了新办法。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
境外投资分两种,一种是新设,一种是并购。 按照上海的要求来说,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分两个,一个是发改委,一个是商务委。 但是现在的发改委不允许新设的境外投资了,只允许并购。 需要的条件,简单的说就是投资的路径清晰,款项的来源、去向明确,有真实的项目计划及相应的合同及发票。
一、企业境外投资由核准制变为备案、核准制,由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 二、企业之前已取得的境外投资批复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仍然有效。企业新申请境外投资或原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应按现行《办法》办理。 三、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自2014年10月6日起同时废止。企业应按照新公布的《办法》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理境外投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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