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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领馆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10月9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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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各地方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按有关规定,境内投资者应按项目汇出外汇资金的5%、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外汇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一是继续做好对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管理。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创新对外投资方式,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 二是继续完善对外投资全过程管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续我们还将发布相关的配套文件,补齐管理短板,创新监管工具,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有效实施2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联合惩戒备忘录,将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继续优化对外投资服务。我们将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未来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在发布境外投资信息、建立投资合作机制和推动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共同服务企业“走出去”。
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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