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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书;(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经分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开分公司的条件有: 1、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公司; 2、需要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3、需要通过登记机关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程序: 1、变更预约公司注册地工商局网站;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材料无疑或补充并通过的,应收到变更通知书; 5、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变更登记的,应当更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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