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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除应当按第七条规定进行报告外,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内河报告书》和必要...
交通事故调解包括: 1、交通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的内容; 4、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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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对调解内容不服的,不得上诉。其原因在于调解书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情形下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书所作出的规定。 2、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调解书生效后,除调解过程中存在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法的以外,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的交警部门可以结案,至于未解决的赔偿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现场的涉事车辆、物品、当事人及道路情况等进行勘查; 2、按照规定进行保存、提取证据; 3、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记录或询问录音文件; 4、其他法律规定的现场调查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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