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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
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4、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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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现场勘查记录应具体记录下列勘查内容: 1、现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周围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 2、现场道路状况。如路形、路质、路宽、视线等。 3、肇事车辆痕迹。如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落印迹、车上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4、现场路面痕迹。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5、车辆检查鉴定情况。如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6、伤亡检查情况。如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体位置与车辆的距离等。对于变动现场,记录时应将变动原因(人为的或自然的、伪造的或逃逸的)及现场上所见的反常现象叙述清楚,便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以下调查:(一)调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现场证据材料;(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如果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的条件,可以通过录音和录像记录询问过程;(四)其他调查工作。
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程序: 一、到达现场并进行勘察; 二、现场取证; 3、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4、根据勘察和询问结果制作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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