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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
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现场涉及的车辆、物品、当事人和道路状况等。;2、按规定保存和提取证据;3、询问现场人员,制作询问记录或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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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而是双方共同向交警部门申请。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问题,并作出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和比例;第五,赔偿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第六,调解日期。
交通事故调解参与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其他人有必要参加; 四、保险公司人员承保机动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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