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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课征遗产税的,一般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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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额,但如何确定应税所得,西方经济学界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是“所得来源说”即认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另一种是“净增值说”即认为应税所得应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实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奖收入、投资收入和年金等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国际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额,但如何确定应税所得,西方经济学界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是“所得来源说”即认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另一种是“净增值说”即认为应税所得应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实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奖收入、投资收入和年金等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国际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在法律体系中,法律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对法律规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税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法律原则同样对其具有独特的指导作用。科学合理的税制应当是在综合考虑经济、政治、财政、 社会因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税制的确立应当遵循特定的原则。学者之间对如何确定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仍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应以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也有学者主张遗嘱执行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比较妥当。目前,大多数人比较认同,以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作为纳税主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包括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在立法中如果根据以上分析选择纳税义务人,死亡的财产所有者理所当然的应负担纳税义务。可是这样的立法设计会使我们面临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自然人死亡时遗产税税收法律关系才刚刚产生,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并不能把被继承人作为遗产纳税义务人。通过对其他实施遗产税国家的法律实践进行考察可知,继承发生之时,遗产所有权的法律效力仍然没有最终确定,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是作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最佳人选。但是,鉴于我国当前家庭财产对外并不透明以及受财不外露传统的影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还不能够承担纳税义务人的义务。因此,综合以上因素,在我国遗产税立法过程中,为了便于遗产税的顺利实施,我们可以规定受遗赠人或继承人作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而遗产管理人或是遗嘱执行人可以作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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