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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课税权重叠情况

2020-08-18 40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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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得课税的特征有:第一,税收的担负具有直接性,因而不易于转嫁。第二,税收的基础具有广泛性。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可以是来自家庭、公司、社会团体等各种交税义务人,在必定时间内可以获得的个人的纯收益。第三,征税的管理具有复杂性。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经过复杂核算所得到的应交税所得额,因此在此基础上才能核算出应交税额。在公司里,应交税的所得额不等于会计利润,需进行分配扣减。在家庭中,也需进行复杂的核算。第四,税收分配的累进性。累进性,指经常性的项目一般选用累计税率,税率设计时尽可能的表现税收的公正性准则。以表现其在纵向公平方面开展的积极作用。第五,税收入的弹性。税收收入的弹性是指在累进所得税的制度下,所得税的边际税赋随应交税所得税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从而使所得税的收入随着经济的繁荣而不断增加,随着经济的衰退而下降。税收的收入不仅具有弹性,而且还可以发挥调控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功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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