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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包括的情形一般有: 1、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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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还有:工伤保险案件(工伤保险条例53条: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5条);价格处罚案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6条);审计决定案件(审计法实施条例46条);商标专利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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