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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登记办法)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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