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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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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调控措施)本市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实际,可以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安全技术要求)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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