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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出租人应负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使得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和维修的,承租人应负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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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租赁期内,出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租赁期内,出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
房屋租赁日常维修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在质量保修范围则由开发商负责;该漏水部位若是装修改装的则有装修企业负责;如果属于相邻方的原因,由相邻方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 一、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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