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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没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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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案,是一审新案件,法院可以确定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审判人员,没有特别情况当事人是不能拒绝的;2、(2013)海南X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被(2013)琼行终字第175终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认为属于错案,但是不属于审判人员(表面上看)主管故意的错案,是属于法官的能力水平有限,认识错误造成错案的;3、所以你以该庭副庭长符X及王X铭法官审理行政案件错案为理由申请回避,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4、我认为你可以以“该庭副庭长符X及王X铭法官曾经审理过与本案事实和法律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并且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发回重审了”如果由他们审理本案可能会有“先入为主”的潜意识,从而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所以要求回避;我想法院法官够用的话,一定会请他们回避,支持你的申请的;
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有详细的规定,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的案件管辖权都在法院。本法的特殊规定即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两个问题都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就算是中院受理的上述一审案件,根据当事人在案件的所处的地位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最低的刑罚也有管制拘役、管制的。二审中,举一个简单地例子,一个被告被一审法院以盗窃罪为名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被告认为应该判缓刑,于是上诉到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还是只被判了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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