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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间盘突出一般不认为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较为常见的疾患之一,主要是因为腰椎间盘各部分(髓核、纤维环及软骨板),尤其是髓核,有不同程度的退行性改变后,在外力因素的作用下,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突出(或脱出)于后方或椎管内,导致相邻脊神经根遭受刺激或压迫,从而产生腰部疼痛,一侧下肢或双下肢麻木、疼痛等一系列临床症状。腰椎间盘突出症不是职业病,也不由工作直接导致,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
首先“腰椎间盘突出”是你由于在工作过程中腰部扭伤造成的吗?如果是的话是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地区社会保险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公会组织可以再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你们公司的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但我所说的前提是你的腰部扭伤是不是造成腰椎间盘突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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